@劳动者,遇到经营主体更换要及时主张权益
本报讯 (记者刘旭)近日,农民工小郭和新老“东家”在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因原单位经营不善,小郭被迫换了“东家”。可在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新东家”不肯全部支付,“老东家”又声称过了劳动仲裁时效。后经法院调解,两家公司共同支付小郭4万元。

2015年4月,小郭在大连一家木器加工厂(以下简称甲工厂)做木工,约定月工资为6500元,并依法参加了社保。2022年1月,甲工厂经营困难,将厂房出租给当地另一家木器加工厂(以下简称乙工厂),按月收取租金。乙工厂不但接手了厂房和设备,还留用了甲工厂的所有工人。就这样,甲工厂将小郭的社保关系转移到乙工厂的社保账户上,原有的工资待遇不变。
2024年4月,乙工厂因经营亏损,停止为小郭缴纳社保,还拖欠其工资21219元。小郭多次催促,乙工厂却以小郭不是其员工为由,让小郭找甲工厂主张赔偿。小郭找到甲工厂,得到的回复却是: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了,而且小郭在甲工厂工作时,也并不存在拖欠社保和工资的情况。
无奈之下,小郭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和李鑫,将两家单位同时起诉到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工资共计5万余元。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郭应该向谁主张权益呢?
甲工厂认为,其与小郭的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1月解除,社保关系已经转给乙工厂。“两家工厂是两个法人单位,即便我们有责任,也过了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
乙工厂又称,双方于2022年1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到2024年4月的工作年限为两年多,按照规定,经济补偿只给付两个月的工资,加上拖欠工资,只能承担3万元。
“我的工作岗位、工资一直都没有变化,工厂更换经营者也与我无关,工龄应当连续。”小郭说。
主审法官张健先后三次组织双方调解,耐心做思想工作并指出,尽管过了仲裁时效,但甲工厂在交接员工过程中没有履行赔偿责任,导致小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小郭在经营主体更换时,也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 三方达成调解意见,甲工厂给付小郭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万元,乙工厂给付小郭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拖欠工资3万元。
王金海提醒劳动者,遇到单位名称、经营主体更换,一定要明确经济补偿金给付主体和数额,否则,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容易因过了劳动仲裁时效而导致维权困难。(工人日报) 【编辑:张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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