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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山寨七中”被判赔百万元

4月20日,四川省高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四川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而“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与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位居十大案例首例。

案情简介

成都七中为享誉国内外的知名学校,其享有的“成都七中”注册商标已具有行业显著性。2015年5月,眉山冠城七中在眉山市东坡区成立,在招生和办学过程中,眉山冠城七中在其官方网站、校园展示中多次提及与暗示自己与成都七中“同出一脉”,其七中背景让不少家长为之“折服”。

在宣传过程中,眉山冠城七中发布:“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是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领办”“按照百年名校优秀办学传统精心打造的民办学校”“既承接东坡文化遗韵又秉承成都七中百年优良教育传统......”“位于岷东新区教育城的华夏名校成都七中东坡实验学校——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举行盛大开学典礼”“冠城七中与七中实验是一家人,都传承了七中百年名校的优良传统”“冠城七中与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分别在何少衡校长与江宏校长的带领下”“两所学校都继承了七中百年名校优秀的办学传统,在四川都有着较高的办学品质与良好的社会口碑”“与成都七中在教学和管理上实行一体化、两校‘资源共享,管理对接,师资共建,学生共同发展’”等内容。

成都七中认为冠城七中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冠城七中在宣传中多次使用“成都七中的背景”“成都七中系学校”“秉承成都七中百年优良教育传统”“与成都七中教育管理一体化”等用语,属于不真实的宣传行为,冠城七中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冠城七中停止在教学、推广、宣传活动中使用相关误导性用语,在其官方网站及《成都商报》上刊登声明,并赔偿成都七中经济损失100万元。一审宣判后,眉山冠城七中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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